今天是:2024年12月04日
关于印发《河北北方学院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北方学院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科技成果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结果的统称,是教学与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我校的宝贵财富。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件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我校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申请奖励、推广应用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科技成果的类型

1.基础研究成果:指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指以解决生产建设中的实际科学技术问题,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指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进行的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体现公共利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新方法、新规律、技术标准等。

4.软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成果。

第二条  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项目,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项目需要进行科技成果评价。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评审、评估、验收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科技成果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可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                             

(1)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科技成果没有争议或争议已解决;

议一般有两种,一是对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有不同看法,这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只要成果本身不是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可视为学术争议,不影响评价;二是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对此必须在成果所有权和名次顺序解决后方可申请评价。

(3) 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 有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结论报告。

2.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评价:

(1) 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2) 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3)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技术成果。

3. 科技成果评价应准备的资料:

 (1) 应用技术成果

① 研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② 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生物品种类成果需要提供不少于2个生长周期区域试验结果和1年生长周期的生产试验结果);

③ 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④ 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动植物品种权证书等)及产品标准、技术规程等;

⑤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⑥ 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⑦ 用户应用证明;

⑧ 涉及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需提供合作关系证明(协议或合同);

⑨ 科技成果转化需求表(涉及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

⑩ 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2) 软科学研究成果

① 研究报告;

② 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③ 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④ 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⑤ 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形式、内容和程序

1.评价形式: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1)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会议评价由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2)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通讯评价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通讯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2.评价内容:

(1)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2)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3)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4)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5)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6)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3. 评价程序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完成者、使用方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1)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2)评价机构收到被评价成果材料后,初步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3)接受评价委托,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4)确定成果评价负责人。由其选聘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行业领域的专家担任评价咨询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5)对于需要具备检测或查新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但评价委托方又未提供相关报告的,评价机构可以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测、查新报告,也可以与评价委托方协商,由评价机构作为检测、查新委托人取得检测、查新报告;

(6)专家评价。由每位咨询专家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每位咨询专家的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7)评价负责人在综合所有咨询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

(9)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是成果管理工作的基础,凡经评价通过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理好有关文件材料(全部评价资料)上报科研处,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规定程序进行成果登记。

凡经过登记的科技成果其发明权归课题负责人及课题参加人员,成果所有权归学校。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请奖与推广应用

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可根据相关科技奖励评审办法,推荐申报科技奖励;并积极向社会推广、转让,使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七条 本规定2017年起执行,原《河北北方学院科技成果管理规定》(院字[2004]82号)文件废止。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