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04日
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印发《学术著作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北方学院学术著作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学校学术研究成果出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著作包括由国内外具备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学术价值的专著、编著、译著,不含教材(教辅)用书、通俗科普性出版物、文学艺术作品及音像制品等。

第三条  所出版学术著作的第一完成人为我校在职教师,著作内容应与著者所从事学科领域及主要研究方向一致。在学术著作的前言、后记或作者简介等处应明确标示作者单位为河北北方学院

第四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学术著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术著作认定标准

(一)专著:以作者前期独创的学术研究成果为主体,独立或由多人撰写的原创性学术著作,内容上要有一定的深度、学术上应有新的突破,对本学科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所撰写内容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30%(以中国知网数据为准),且以合理引用文献为主。

此外,专著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完成人形成学术专著的前期部分研究成果应以学术论文的形式公开发表,其中著作的核心观点应有不少于1篇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论文支撑,且专著第一完成人应为该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须列在专著参考文献中并与相应章节对应。

2. 完成人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学术著作形式完成结项的;或完成人撰写的学术著作获省部级(含)以上著作类优秀成果奖的。

3. 以作者博士学位毕业论文为基础所形成的著作。

(二)编著:在总结归纳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完成的、具有自己独特的学术观点和见解学术著作,对本学科的发展有参考价值;作者应有前期发表的相关研究论文对著作中学术观点提供支撑,原则上每部著作不少于1篇期刊论文(编著作者应为该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须列在著作参考文献中并与相应章节对应);所撰写内容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40%(以中国知网数据为准)且以合理引用文献为主。

(三)译著:把优秀的中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外文,或把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中文。译著必须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具有参考价值,且与译者所从事学科、专业方向密切相关。译著涉及版权问题时,作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学术著作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著作第一完成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学校科研处,科研处根据所涉及专业召开学校学术分委员会,对异议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论书面告知第一完成人。

第七条  对学校学术分委员会认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异议期(结论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