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告

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4 15:35:40 丨 来源:财务处 丨 阅读次数:17521

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从4月1日起,全国已经陆续开放汇算清缴工作办理渠道。近日接高新区税务局通知,要求学校通知教职员工根据公告规定进行2019年个税汇算清缴。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汇算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高新区税务局要求个税应汇缴人员于4月底前完成汇缴工作,考虑到我校职工多,又在疫情期间,可以适当延后,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汇算清缴截止日6月30日前完成。为防止截止日之前汇算人员较多,网络繁忙拥堵,请提早办理。

六、办理方式和渠道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受疫情影响为避免出现人群聚集,税务部门建议纳税人优先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自行完成汇算清缴(具体如何操作见附件3)。

七、注意事项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教职工本人以纳税人身份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的清算业务,涉及的补税或退税也是教职工与国家税务总局之间直接结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负有自行申报义务,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请教职工务必按要求完成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以免给本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带来纳税及个人信用风险。

个税汇缴常见问题详见附件4、附件5和附件6。

八、涉税咨询服务电话

在年度汇算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税管员、财务联络员。

税管员:郝雨  18731228736

各校区财务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校本部:田    18931318258      17717716619

东校区:席卫华  18931316601  胡晓燕  18931311506

南校区:贾利英18931311311    武向东  18931316891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rar